印花稅屬于地稅,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的稅種。
印花稅征收對象,具體有五類:
1、購銷、加工承攬、建設工程勘查設計、建設工程承包、財產租賃、貨物運輸、倉儲保管、借款、財產保險、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;
2、產權轉移書據;
3、營業賬簿;
4、房屋產權證、工商營業執照、商標注冊證、專利證、土地使用證、許可證照;
5、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。
【法律依據】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》
施行細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。
第二條,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、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,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,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。
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,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。